从何润东解约到张艺兴签壹心娱乐,分约没那么简单
近日,张艺兴工作室传来消息称将与壹心娱乐展开合作。张艺兴和壹心娱乐掌门人杨天真纷纷转发,借此向外界宣布这一消息。
周公掐指一算,最近一次壹心娱乐上热搜,恰恰和张艺兴exo前队友鹿晗有关。从韩国解约回国的鹿晗,选择了自己成立工作室,并和壹心娱乐合作,不过,今年2月,鹿晗工作室宣布和壹心娱乐合作终止。
为什么鹿晗和张艺兴都先后选择和壹心娱乐合作呢?
周公注意到,鹿晗和张艺兴和壹心娱乐的合作方式都是“分约”模式,“分约”的优势想必是鹿晗和张艺兴选择壹心娱乐的重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鹿晗和张艺兴都是由自己的工作室主管自己的经纪业务(注:张艺兴的韩国业务应该还是韩国公司SM掌管,但SM已经放权张艺兴自己负责中国业务),但是术业有专攻,艺人工作室并不擅长演艺事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即便邀请一位经纪人直接加入艺人工作室,也不见得效果好。比如有媒体报道张艺兴曾两度换掉国内的经纪人。这是因为,一个经纪人再全能,其能量也只是一个人的能量,能调动的人员也只是工作室的人员,比起一个经纪公司所能调动的全方位资源和人员,当然还是少很多了。更重要的是,对于如鹿晗、张艺兴这种级别的头部艺人而言,更多的是合作和资源找上门,比起传统的笼络对接资源的经纪人,他们更需要的是对纷至沓来的资源的管理、筛选和规划,以及优中取优的资源。
所以,张艺兴目前选择将“影视约”“宣传约”分签给专业的经纪公司,也就是必然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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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约到分约,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
说了这么多,分约到底是什么呢?
这就要从全约讲起。传统的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本人和经纪公司签署,通常会约定经纪公司是艺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经纪方,有权全权代表艺人接洽各种类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演艺工作。可以概括地称为“独家经纪权”,但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法的范围内,这始终只是一种合同约定,而不足以构成所谓“专属经纪权”(点击蓝字复习:不扯阴谋论,从中韩法律上扒一扒wuli韬韬败诉这件事)。这也就是俗称的“全约”。
而演艺经纪行业逐渐发展,大家都看到了明星经纪的巨大潜力,娱乐产业上下游不同环节的公司都可能或多或少涉足艺人经纪业务。比如音乐公司做起了影视艺人的经纪,制作公司、宣发公司也做起了自己的艺人经纪生意。这样一来,势必出现专事某领域的公司签下了艺人,但在其他领域就不能很好地推广艺人的情形。
于是,就出现了公司对公司的分约。比如,音乐公司签了艺人的全约,然后把艺人的影视约转给影视方面更为擅长的公司,或者影视公司签了艺人全约,但把艺人的音乐约转给音乐公司。除了不同领域的分约,还有一种是不同地域的分约。比如在台湾发展的艺人,可能一开始和台湾公司签了全约,但当艺人在大陆发展时,考虑到大陆公司在大陆的人脉、资源等方方面面当然都更优于台湾公司,台湾公司就会选择分约给大陆公司。所以,分约实际上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把艺人某些类型的演艺工作,或艺人在某些地域的所有演艺工作分拆开来,交由另外一家公司负责全权接洽、签约等工作,艺人、经纪公司和分约的公司三方则就具体的收入分成进行约定。
到后来,粉丝经济势头越来越猛,头部艺人纷纷选择自己成立工作室,也就出现了我们在开头说过的诸如鹿晗、张艺兴工作室给专业经纪公司的分约了。
所以说,无论是公司给公司的分约,还是鹿晗、张艺兴工作室给公司的分约,都是源于对专业化分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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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约纠纷更复杂
从单纯业务角度来看,分约当然能够促进专业化运作。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比起传统的全约经纪,分约涉及的主体更多(至少三方法律关系),因此,分约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复杂得多了。
曾几何时,何润东就曾因为公司分约而产生了诉讼纠纷。2008年起,当然公司成为何润东的独家全约经纪公司。随后,当然公司又将全约中的影视约转让给星皓公司(合同约定于2015年到期)。这就形成了公司和公司之间的分约。
但是,据当然公司称,何润东单方面于2011年10月提前解除了与当然公司的合作关系。这样一来,既然已经解除了和当然公司的全约,何润东便通知星皓公司不再履行影视方面的分约。
从星皓公司的角度呢,何润东都已明确表明不履约了,星皓公司当然就相应解除了和何润东、当然公司签的影视约,但星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当然公司承担擅自单方解除影视约的违约金,并要求当然公司给付未结算的佣金;而当然公司反过来,要求星皓公司和何润东继续履行影视约。在此之外,何润东也自己起诉了当然公司,要求当然公司向其结算全约合同履行期间的代言收入。
三方纠纷的复杂从这里就可见一斑了。首先,何润东单方解除和当然公司的全约,是否有效?其次,何润东要求解除当然公司和星皓公司的影视约,是否有效?星皓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当然公司追究法律责任,之后又如何向何润东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分约后各方的佣金、收入结算也会更复杂。实际上,在何润东的影视约中就约定有关影视经纪收益分成为:何润东占70%,星皓公司占20%,当然公司占10%,有关非影视经纪的收益分成为:何润东占70%,星皓公司占10%,当然公司占20%。可能正是因为三方结算,不同业务分成比例还不一样,才会导致解约纠纷中,不仅星皓公司要向当然公司“讨债”,何润东也一样要向当然公司“讨债”了。
在前述星皓公司起诉、当然公司反诉的案件中,一审法院是确认了影视约的解除,主要理由是认为影视约的履行必须以何润东本人配合为前提,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而关于星皓公司要求当然公司承担擅自单方解除影视约,法院认为,尽管并非当然公司的直接原因导致影视约无法履行而解除,但星皓公司亦是出于对当然公司作为何润东经纪公司的信赖而签订影视约,作为何润东经纪公司的当然公司应当向星皓公司赔偿一定的损失。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但是,需要提醒各位读者的是,二审法院实际上是认为当然公司和何润东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何润东作为委托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然而,把经纪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从而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样的观点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非常少见。因此,如果现在再让法院按目前主流的裁判规则审理,在何润东单方解除全约和分约的效力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恐怕会比前面说到的情况更加复杂上很多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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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工作室分约解约
相比之下,艺人工作室的分约可能会简单许多。因为艺人实际上直接掌握艺人工作室,所谓分约,也不过是艺人工作室单方与其他公司订立分约合作的合同,合同关系里所涉及到的主体实质上还是两方,如有纠纷,处理起来亦会相对简单很多。
比如鹿晗工作室和壹心娱乐的合作终止,吃瓜群众就猜测是因为双方就鹿晗公开恋情(点击蓝字复习:鹿晗关晓彤甜蜜暴击,最受伤的会是谁)一事存有分歧,不论分歧是真是假,但最后面向公众,两方都是礼貌友好的结束合作,并没有闹出纠纷。周公以为,就算双方真的曾有分歧,大概也因为双方的合作关系相对简单,并且艺人工作室往往在分约中占有相对主导的地位,毕竟全约的其他大部分都掌握在艺人自己手中,艺人对于解约也容易取得更好的合同条款,从而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纠纷曝光。最终是和平“分手”。
随着娱乐产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不论是不同业务方向的分约,还是在不同地域的分约,分约都已经成为业内非常普遍的现象。如前所述,分约能促进演艺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但分约越细致,分约方向越多,所涉及的主体也就势必越多,一旦引起纠纷,解决起来也就越发复杂。因此,周公建议,在处理分约的时候,一定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相对公允的条款,以降低出现纠纷的风险。毕竟,所有的纠纷,归根结底可能都是合同利益的不平衡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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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